一、暨南大学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的部分重要规定
1.坚持以责任为导向,建立实验室安全路线图,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完善本实验室操作规程,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警示和管理;
3.按程序做好危险品申购、台账管理和安全日记,严格执行危险物品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和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4.开展教学及科研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并报学院审核,监督并禁止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5.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保持实验室整洁有序,人离开实验室做到水、电、气关闭;
6.负责落实实验室水、电、气、危化品、生物等安全隐患排查,并把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上报所属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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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暨南大学化学危险品部分重要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护师生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化学危险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涉及化学危险品管理、运输、使用及处理的各类岗位及场所,相关院系及实验室须依据本规定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预防为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涉及化学危险品管理的相关实验室须根据危险品的特性制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对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要求他们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危险品的使用安全;若出现突发事故及时报告处理。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相关单位需购置化学危险品的,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暨南大学化学危险品申购表》及《申请购用化学危险品声明》(见附件)。该表必须由使用项目负责人填写,经相关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采购人员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购,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危险品应当按照公安部门审批的品种和数量采购,一旦采购,应马上入账入库。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将全校购买计划汇总,并根据申购危险品的品种与有许可资质的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报保卫处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外订货,并严禁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化学危险品交易。
第四章 领用、搬运及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品的领用人必须是我校在编人员。领用人领用时,需如实填写《暨南大学化学危险品使用登记表》(见附件),并负责领用后的保管工作;不得由他人代领、代管。各单位的危险品领用人详细名单应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档。
第十二条 危险品的领用程序: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签批后,方可从仓库领用,同时需出示该领用品的申购表复印件。
第十三条 危险品必须在申购量范围内按需领用,一次领用量最多不超过一周的耗用量;剧毒物品按一次使用量领取,当天未使用完的余量须当天退回。
第十四条 领用人应跟踪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包括每次消耗记录和实验记录。用剩危险物品包括空瓶、实验残渣废料、空容器、试验品(如食品、植物、动物尸体等)必须标签清晰,数量准确;领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抛弃;用剩危险物品由学校统一销毁处置。
第十五条 领取、装运危险品至实验场地须二人或二人以上,严禁单人领用。搬运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搬运。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搬运。对热、湿气敏感的危险品需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
第十六条 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二)遇火、遇潮后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易燃、易爆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五)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必须实行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门双锁制度,每人各执一门的钥匙,并将钥匙妥善保管;
(六)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七条 如发生化学危险品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须详细登记危险品数量及品目,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不得瞒报。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化学危险品使用单位要做好使用登记,随时接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检查。
第十九条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实施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十条 化学危险品使用人员原则上是学校在编人员,且熟悉所使用的危险品特性、使用方法、贮存方式。如果教学实验内容须使用危险品,且使用人是学生,老师必须在旁指导。危险品必须严格按物品的特性进行使用、操作和贮存,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应经常教育、督促、检查有关使用人员按章办事,以确保安全操作规程落实。
第二十一条 操作危险品时,必须在实验前订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若发生事故应妥善处理,并立即上报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以上同时参与,在具备有效防护设施的条件下进行,并做好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未用完的化学危险品须及时退还至储存柜,并做好进出记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借用、转让危险品。领用的危险品原则上在本单位使用,因科研协作确需带出校外使用,须报学校保卫部门和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者,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将从重从严处理。全年安全无事故,且危险品管理和使用严格规范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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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暨南大学气体部分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实验场所的气瓶颜色和字体要清楚,有定期安全检测标识(由供应商负责)等。
第十一条 气体钢瓶在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
第十二条 在搬动气体钢瓶时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搬运钢瓶通常应使用钢瓶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严禁拖拉、滚动或滑动钢瓶,严禁带着减压阀移动钢瓶。
第十三条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用钢瓶架或套环固定,做好区域或标牌标识。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不得将气体钢瓶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 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
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CO2的较小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第十五条 气体钢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固定。
第十六条 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特殊气体的钢瓶要使用特殊专用的减压器,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减压器安装结构和方法。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十九条 操作易燃易爆性气体钢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二十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防止混入其它气体或杂质,造成事故。永久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05MPa的剩余压力,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 Mpa~0.3 Mpa(约2kg/cm2~3kg/cm2表压);氢气应保留2 Mpa。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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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部分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由其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的,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对实验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以下简称“三废”)分类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或废弃,不能处理的交由专门机构予以处理。实验中,教师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做到环保作业。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如有废气产生,少量气体可通过排风设备排出室外,被空气稀释;废气量大时应配备相应废气吸收装置,根据气体的化学属性,用吸附、吸收、氧化、还原和分解等方法来处理;同时应有效使用排风装置,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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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部分应急预案
职责分工
坚持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逐级管理,分工到人。主管院长应为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负责人,实验室全体人员都是事故处置的责任人。
应急原则
1、先救治,后处理
2、先救人,后救物
3、先制止,后教育
4、先处理,后报告
应急措施
(一)明火操作安全应急预案
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使用一切加热工具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离开实验室时应检查是否关上自来水和切断电源。
2、转移,分装或使用易燃性液体,溶解其他物质时,附近不能有明火。若需点火,应先进行排风,使可燃性蒸汽排出。
3、用剩的钠,钾,白磷等易燃物和氧化剂KMnO4,KClO3,Na2O2等极易燃易挥发的有机物不可随便丢弃,防止发生火灾。
4、一旦发生火灾,一定要迅速而冷静地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并尽快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水和沙土是最常用的灭火材料。一般的灭火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水浸的棉被等。
5、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同时组织疏散学生离开现场。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
6、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二)带电操作安全应急预案
1、操作时不能用湿手接触电器,也不可把电器弄湿,若不小心弄湿了,应等干燥后再用。
2、若出现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分析漏电的程度,如果较为严重,在切断电源后,马上通知学校电工处置,并指挥学生离开现场。
3、遇到人员触电,应及时实施救护,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请医生治疗,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实验过程中若不慎将酸,碱或其它腐蚀性药品溅在身上(若眼睛受到伤害时,切勿用手揉搓),立即用大量的水进行冲洗,冲洗后用苏打(针对酸性物质)或硼酸(针对碱性物质)进行中和。并及时向指导老师和实验室负责人报告,负责人视情况的轻重将其送入医院就医。
2、当大量氯气或氨气泄漏,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应迅速戴上防毒面具撤离现场。受氯气轻微中毒者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湿敷法救护,中毒较重者应吸氧;严重者如已昏迷者,应立即做人工呼吸,并拔打120急救。
(四)剧毒药品中毒部分应急处置预案
如发生气体中毒,应马上打开窗户通风,并疏散学生离开实验室到安全的地方,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并根据严重程度联系医院救治。
如发生入口中毒,应根据毒物种类采取适当处理方法,酸碱类腐蚀物品先大量饮水,再服用牛奶或蛋清,其他毒物先行催吐后再灌入牛奶,然后送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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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暨通[2017]44号)
(一)有安全管理责任的:
1.给予直接责任人问责;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问责。
(二)发生I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的问责,经济赔偿,以及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书面检查,以及警告或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书面检查的问责,以及警告的行政处分;
3.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学院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发生II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问责,经济赔偿,以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其中之一的行政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通报批评,以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纪律处分。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问责,以及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
3.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学校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发生III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通报批评的问责,经济赔偿,以及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其中之一的行政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通报批评,以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中之一的纪律处分。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的问责,以及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3.实验室应立即封门停用整改或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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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暨南大学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部分暂行规范
第五条 购买人或管理人员须及时通过系统打印试剂标签,粘贴于对应试剂瓶上。化学品管理平台中每瓶试剂具有唯一的化学品序号和二维码。使用人员通过手机端可直接扫描标签二维码,查看化学品详细信息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试剂瓶中试剂全部使用完后,须在化学品管理平台进行空瓶回收登记,原有的化学品序号失效。如有试剂闲置,可在化学品管理平台作申请调出处理,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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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部分控制标准
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4.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5.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5.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5.5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6.1.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6.1.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
6.2.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2.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3 危险废物的堆放
6.3.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6.3.2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6.3.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3.4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6.3.5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3.6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3.7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6.3.8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6.3.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6.3.10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6.3.11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7.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7.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7.3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7.4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7.5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7.6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8.1 安全防护
8.1.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8.1.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8.1.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8.1.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8.2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9.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3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9.4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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